XX区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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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留用地申请流程第四条申请留用地安置,由村民小组到XX市XX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管委会)领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申请留用地安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会议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请村委会(社区)、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镇政府派人参会,并对会议全程进行监督。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办理申请留用地安置手续。村民小组按照一次性原则申报留用地安置,申报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新兴管委会受理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
2、日,村民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留用地安置人员资格审查确认,由村民小组填写相关材料,经村委会(社区)、镇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交新兴管委会初审。新兴管委会依据XX市征拆安置相关政策形成安置资格初审意见,在涉及的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城区政务服务网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安置资格认定联审会进行审定。第六条新兴管委会将初审、公示的留用地安置人员名单报城区人民政府核查,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市公安局XX分局、城区人社局、征拆中心、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召开留用地安置资格认定联审会议,确定符合安置的人员名单,并在涉及村委会(社区)公示栏、
3、城区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告。第七条在留用地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村民小组须提交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报镇政府初审,提交新兴管委会复核,由新兴管委会复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城区司法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投促局、自然资源局、土储分中心、征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审议,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在符合XX市征拆安置政策相关规定同时满足城区经济发展需要。方案通过审议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向村民小组出具办理留用地的意见。第三章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第八条留用地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开发利用。第九条选择公开出让方式的,按照X府规(2020)41号文第
4、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村民小组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或XX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选择受让方(合作)并拟定合作协议。村民小组有意向转让(合作)方的,将选定的意向转让(合作)方相关情况、合作协议书报所在地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对开发公司的资金、资产、资质、业绩、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新兴管委会复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城区司法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投促局、自然资源局、土储分中心、征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对合作开发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合作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并报新兴管委会备案。第
5、十一条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按照X府规(2020)4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四章留用地供地及用途第十二条留用地开发主体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留用地项目必须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第十四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规划设计条件和开发建设环境,鼓励和引导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小规模留用地地块合宗、成规模开发利用,以确保开发效益最大化,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留用地开发利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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