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细则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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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细则政策解读问:为什么要制定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细则?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十X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XX2OXX年)等重要文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站的重点任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补齐监管机制方面的短板,解决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特制定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细则(以下简称验收细则)。问:验收细则制定的依据有哪些?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农村环境整
2、治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试行)、XX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XX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问:验收细则的适用范围?答: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乡村振兴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适用本细则。问:验收细则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如何规定的?答: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业主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整治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项目业主组织
3、完成工程结算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可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审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对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应持续整改完善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稳定试运行1个月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将验收结果报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90日内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应持续整改完善直至通过。问:验收细则对总体验收是如何规定的?答:项目业主通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总体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总体验收。总体验收工作可邀请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总体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持续整改完善直至合格。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报生态环境厅备案。问:哪些情况会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答:一是未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原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且未按规定申报的;三是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四是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问:验收结果如何应用?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验收结果组织复查或抽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市级验收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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