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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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化工园区管理应当全面贯彻落实
2、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和数字化转型,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支撑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设立、扩区和认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者备
3、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区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化工园区复核、考评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4、定、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安全控制线,在相关规划中做好衔接。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一)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沐新河、太浦河沿岸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二)地震断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5、;(四)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第八条化工园区应当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四至范围应当以道路、河流等自然区隔或者企业围墙为边界,不得穿越企业封闭厂区或者建(构)筑物。第九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者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第十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土地以及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经过专家论证,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
6、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或者特色产品集群。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者化工园区外,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在化工园区外集中规划建设办公、科研等非生产职能配套区。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居民居住,不得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应当连片规划选址建设;确因规划限制、避让环境敏感区域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需要无法连片的,可以采取一园多片等模式
7、建设,但片区总数不得超过三个。一园多片模式建设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当处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等设施,提升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水平。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对接,对人员、车辆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当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或者车道,限时限速行驶。第十五条有危险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当配套建设
8、危险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立明显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安全风险积聚。专用停车场各项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设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人员、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化工园区应当统筹考虑规划面积、产业结构和布局、产能规模、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消防站。消防站以及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当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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