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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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本意见所称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轻微免罚或者首违不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五)涉案金额较小;(六)涉案产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六条当事人经教育后仍然多次发生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得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第七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
3、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六)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七)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一)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四)其他及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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