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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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限,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第三条行使
2、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适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遵循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和精神;(二)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第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充分全面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起到相应的惩戒效果。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规则进行:(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含倍数)或者
3、期限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最低限到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270%)、中档(30%(权重V70%)、低档(权重V30%)三个阶次。(二)从轻行政处罚应当选择低档阶次;从重行政处罚应当选择高档阶次;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档或者中档阶次。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上述数值可以按照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
4、主观过错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八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涉案产品或者行为危害风险性较低的,涉案产品尚未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违法行为尚未开展或者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三)主动配合供述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四)当事人属于盲、聋、哑等残障人士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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