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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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渠道,向湖北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第三条举报人向粮食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2、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奖励原则第四条举报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合法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粮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粮食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粮食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粮食部门涉嫌
3、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粮食部门举报。(四)分级负责。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查办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参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
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己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四章奖励规则第七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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