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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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第一集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维护权益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集团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集团工会在第一集团党委和甲地省总工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有关工会全局性的工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实行集体领导,由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第三条集团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副主席、女工委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其他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第四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按照集团党委的要求召开。第五
2、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六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前,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第七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第八条集团工会委员会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第九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讨论。第十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工会重要工作事项:(一)传达学习集团党委和甲地省总工会有关工作指示和
3、文件,并提出集团工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建议;(一)讨论通过集团工会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三)讨论通过工会工作的有关制度;(四)研究确定筹备召开集团职代会、工代会有关事项;(五)听取工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研究决定集团工会年度内举办的重大活动总体方案;(七)研究职代会、工代会闭会期间委员及会员代表的增补与确认事项;(八)研究工会工作中的表彰与奖励事项;(九)研究解决工会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十)研究决定属于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议的议题如有表决事项,必须由集团工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方式包括口头发表意见、举手表决、书面投票等,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二条集团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会议批准后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统一对外传达公布。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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