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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一)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协助解读: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特别是非高新技术企业,该税收优惠也大大减轻其税负,企业可以将购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抵扣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虽然对企业来说,分期抵扣与一次性抵扣,只是一个时间差的
2、问题,但是原本分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税,企业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现在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流动可用资金,减少了货币资金占用成本,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无疑是一项红利。因此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该政策红利。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
3、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协助解读:L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2、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目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
4、称的技术人员;(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3、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5、制定。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无疑就是变相地享受高新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需要满足第三方防治企业的要求、条件较多,但是只要满足条件,企业还是可以充分享受该政策红利。二、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一)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B0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
6、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协助解读:L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
7、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2024年1月I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继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
8、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协助解读:L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2、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
9、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3、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二)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X财政部税务总局
10、公告2023年第32号)协助解读:上述政策,需要结合自身的综合所得考虑,该政策提供了便捷程序。四、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一)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L5万元。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11、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协助解读:L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4、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
12、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5、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二)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
13、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协助解读:详见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三)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公告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增长,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I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
14、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X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协助解读:L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2、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3、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四)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
15、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协助解读:L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3、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4、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