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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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一、基本原则(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XX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二)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
2、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三)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当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排放检验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时间不得低于10天;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24分时,开展自查整顿时间不得低于20天;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36分时,自查整顿不得低于30天,依次类推直至本记分周期结束。自查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环检机构的外检人员、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经考核验
3、收后合格后恢复检测,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不得恢复检测。(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二、记分标准(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1 .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2 .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3 .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4 .对明令淘汰、报废车辆或用其他车辆替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5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排放检验数据或结果的;6 .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
4、黑烟且检验通过的;7 .采用临时更换尾气处理设施或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8 .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的;9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10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排放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11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12 .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排放检验公正性行为的;13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报告的;14 .新车登记时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目录逐项核对环保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的;15 .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
5、备正常开启的;16 .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工作人员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并同意而进入设备间的;17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调动摄像头位置或因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无法清晰可见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过程的,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当天内未及时进行调整的;18 .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合格上岗的。19 ,应当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而使用非工况法检测的。20 .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的。21 .对投诉信息未及时反馈,或经查实有效投诉未及时纠正的;22 .拒绝参加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
6、;23 .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数值或参数存在明显异常且已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24 .对不能出具车辆维护合格凭证而对机动车进行复检的,或出具维护合格凭证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不具备资质的。(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25 .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26 .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27 .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准物质的;28 .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29 .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30 .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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