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防范人为干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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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防范人为干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正常稳定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关于做好“十四五”新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联网及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预通知(总站气字2019)550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环办监函(2022)1号)、省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2、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3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人为干扰,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等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指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区域站、区控市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区控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酸雨自动监测站、颗粒物组分网监测站、光化学组分网监测站。第四条人为干扰监测情形界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数据:(一)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自动监测站)站房或者
3、站房采样平台,且接触监测设施或智能监控等辅助设施,导致监测监控设备运行异常或监测数据异常的。(二)采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采样区域以及只围绕自动监测站点开展治标不治本的环境治理行为。(三)围绕自动监测站点实施“选择性治理”,针对性提升站点局部环境质量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设立“重点管控区”“示范区”等人为干扰监测的行为。(四)电力保障异常,导致自动监测站点异常停止监测。站点附近周边均未停电的情况下,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监测站多次异常停电的;污染天气期间,因异常停电或网络中断导致高值站点日均无效超过2次的;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自动监测站连续停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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