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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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应当适用本细则。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规划资源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应当
2、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四)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违法案件,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五)综合考量原则。应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综合审查,确定需要适用的裁量标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
3、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属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已具备按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二)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的;(三)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四)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
4、;(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做好全过程记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并处罚款:(一)立案查处前已经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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