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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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扎实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广东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
2、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本细则所称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3、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细则所称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其他情形视同中小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在货物采购项目
4、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投标供应商主体类型作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算单位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
5、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六条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认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统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
6、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7、,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S)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需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8、。第十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第十一条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整体预留,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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