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综
2、合监管对象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高低等因素,对其进行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措施第四条(信息范围)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监管对象自主申报信息等。监管对象符合下列情形的,相关信息将依法作为失信信息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二)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S)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第五条(评价标准和等级)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将监管对象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
3、等级。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较好,风险较低;B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风险一般;C级代表监管对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第六条(评价周期)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以定期评价为基础,不定期评价为补充。定期评价,每年评价一次。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监管对象上一年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不定期评价,涉及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一)监管对象出现违法失信情形的;(二)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S)评价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情况。第七条(差异化监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线电领域年度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无线电 领域 信用 分级 分类 监督管理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