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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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我省各领域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为在海南工作就业、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的外国人,含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商务人员等。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外国专家局)牵头负责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四条海南省“椰岛友谊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章评审条件和程序第五条“椰岛友谊奖”人选一般应在我省工作满两年,或与我省开展友好合作交流两年以上。对特殊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不
2、受此限制。第六条海南省“椰岛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椰岛友谊奖”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第七条“椰岛友谊奖”候选人应是对我国友好,为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我省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积极向我省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三)为我省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四)为我省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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