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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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口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条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建设市级研发机构,筹建的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30万元。第四条鼓励企业
2、申报省级研发机构认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LI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在海口设立或联合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奖励。(一)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三)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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