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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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四一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
2、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第三条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应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
3、作,指导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
4、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第六条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关技术能力;(三)具备符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相应条件的车辆;(四)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人员,紧急接管人员应当具备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操控能力和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专业知识、现场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投保或者承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第
5、七条开展道路测试活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场景;(二)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三)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开展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低风险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第八条开展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人、载货示范应用活
6、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第九条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开展示范运营所需的技术性能、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安全性能等标准或者规范;(二)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第十条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由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
7、,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相应阶段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收取企业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是否确认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涉及跨区域事项的,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第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时,可以将企业在浦东新区以外地区的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简化相关测试流程和测试项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的
8、,企业可以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同一阶段同一型号车辆批量申请确认,并提交一致性技术参数、性能和安全检测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做出决定。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领车辆号牌需要的有关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凭有效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取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三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并且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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