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发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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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发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公告(票交所公告(2022)1号)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见附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公布施行。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票交所公告(2020)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二、承兑人在信息披露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拨打信息披露服务热线:021-23139790o特此公告。附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8
2、日附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法律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建设运营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https:/disclosure,)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汇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相关信息自收款人签收票据日起进行统计。第五条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
3、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其承兑商业汇票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承兑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承兑人开展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应当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注册。承兑人注册时应当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自主注册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册时应当绑定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商业银行账户、财务公司账户或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登记的企业账户,即电票业务账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有多个电票业务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的,应当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绑定全部电票业务账户。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通过票交
4、所预留邮箱发送申请表(附)进行注册。票交所为其开通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业务权限。第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每张收款人已收票的商业汇票主要要素。商业汇票主要要素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票日期;(二)承兑日期;(三)票据号码;(四)出票人名称;(五)承兑人名称;(六)承兑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七)票面金额;(A)票据到期日。第十条承兑人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一)当月有承兑业务发生;(二)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三)月末有承兑余额。第十一条承兑人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完整披露截至上月末的承兑人信用信息。承兑人信用信息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累计承兑发生
5、额;(二)承兑余额;(三)累计逾期发生额;(四)逾期余额。第十二条累计承兑发生额是指承兑人当年1月1日以来累计承兑的商业汇票总金额;承兑余额是指承兑人已承兑但未结清的商业汇票总金额。收款人未签收的商业汇票不计入承兑人的累计承兑发生额和承兑余额内。累计逾期发生额是指承兑人近5年内发生过逾期的商业汇票总金额;逾期余额是指发生逾期且未结清的商业汇票总金额。第十三条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未按规定及时结清票据的构成票据逾期。第十四条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拒绝付款。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未撤回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未应答的,视作持票人已在票据到期日发起提示付款,按照前款规定判断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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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上海 票据 交易所 关于 发布 商业 汇票 信息 披露 操作 细则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