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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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高精度地图管理,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开展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表达内容为本市普通道路的高级辅助驾驶地图的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高精度地图管理工作遵循包容创新、安全可控、合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2、本市高精度地图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开展相关测绘资质审批和地图审核,以及高精度地图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高精度地图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协同监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高精度地图的监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高精度地图相关的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第六条(测绘资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需要,在车上安装、使用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激光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设备,在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
3、其属性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第七条(众源采集)鼓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在确保数据安全、处理好知识产权等关系的前提下,探索以众源方式采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运用实时加密传输及实时安全审校等技术手段,制作和更新高精度地图。第八条(数据制作和表达)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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