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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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第三条【基本原则】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谁出租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保障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租赁厂房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
2、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租赁厂房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租赁厂房,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第五条【部门职责】对工业企业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依法对租赁厂房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矿领域租赁厂房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工矿领域租赁厂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设置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运行机构加强园区内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出租人责任】租赁
4、厂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厂房;(二)出租前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厂房的消防审批情况、使用性质等消防安全要求,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等信息;(三)在租赁厂房显要位置设立出租公示牌,标明出租人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承租人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四)统一协调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协作机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督促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按照约定督促承租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六)同一租赁厂房有两个以上生产、储存主体的,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七)根据需要建立租赁厂房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承租人责任】租赁厂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承租前向出租人如实告知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等信息。承租期间上述信息变更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二)按照租赁厂房审批的使用性质进行生产、储存活动;(三)对其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四)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出租人或者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及时通知;(五)在其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逃生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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