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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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我院电子住院病历合理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住院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住院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电子住院病历运行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电子住院病历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除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外,还可提供电子贮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第二条:电子住院病历建立一、电子住院病历全院运行后,非经医务处授权允许,任何科室及个人一律不能单独使用纸质病历。二、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前首先需要确定收治
2、科室、治疗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本院医师,无相应职称主管的医师可由上级医师向下代签,但不允许下级医师向上代签;患者转科、交接班后,也需按上述流程重新确认三级主管医师及科室、治疗组。三、电子住院病历建立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次进行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包括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后)必须完成相应的电子住院病历系统使用培训,培训课程及内容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四、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必须使用本人的身份进入,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医务人员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应保证电子住院病历内容的真实性。第三条:电子病历完成时限要求一、电子住院病历生成时限:按患者到护士站报到,护士完成并维护入住时间为起
3、点,开始自动确定电子住院病历生成时限,同时信息管理中心必须定期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对,保证生成时间的准确性。二、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三、首次病程记录需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按规定时间完成;转出记录在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四、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医嘱开立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五、各类医疗文书完成的时间以有本院处方权医师、护
4、理以有护士执业资格人员完成电子签名的时间计算。第四条:电子住院病历格式要求一、电子住院病历中各类医疗文书由信息科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维护,制定的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二、电子住院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三、病历页眉及页脚格式、字体由信息科统一制定;正文字体大小按医疗文书不同种类由信息科统一维护,科室及个人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字体大小。四、电子住院病历正文题目或小标题应用自动居中功能,日期与标题同行者,日期左对齐,不允许手动调整功能。五、医师签字统一规定为右
5、对齐打印书写人姓名(手写签名扫描图片),在打印书写人姓名前由书写人加本人手写签字,如需要上级医师签字,则上级医师于书写人手签字之前签字。六、病程记录中对下述记录必须要填加标题: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交班记录、接班记录、转科记录、转入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术前小结、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有创操作记录。七、禁止“模板拷贝复制病历记录”内容,包括病史拷贝、过去史、家族史及个人史拷贝、病程记录拷贝、术前小结拷贝、死亡记录拷贝及体格检查拷贝等。第五条:手术相关记录一、非急诊手术于医嘱下达日24:OO时前必须完成术前讨论记录、术前总结、手术部位标识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等工作。二、麻醉医师于非
6、急诊手术医嘱下达日24:00时前必须完术前麻醉访视与评估,完成麻醉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和访视记录。三、急诊抢救手术在术前有时间的条件下按上述要求完成术前准备,特殊情况时术前总结、麻醉访视记录等必须在术后1小时内完成。四、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应由主刀医师及时请示上级主管医师,需要更改术式,必须报上级主管医师同意后重新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五、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由手术者完成并签名,特殊情况可由一助代写,但需手术者签名,时间以手术结束时间为起始计算点;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需术后1小时内立即完成,时间以手术结束时间为起始计算点。六、各类介入手术包括支架植入、介入治疗、介入造影检查等均按正常手术进行管理,其医
7、疗文书的书写也按正常手术管理规范进行。第六条:电子住院病历签名与修改一、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未取得我院处方权)、试用期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带教老师授权后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书写内容经过我院具有处方权限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提交后方可生效,病历完成时间为有处方权医师完成签名时间。二、电子住院病历完成后仅对其保存而未提交,视为电子住院病历处于未完成状态,各级医师均可对其进行修改。三、电子住院病历内容有多处需要修改或错误,经授权的上级医生可以对电子住院病历进行修改并保存、提交。四、各级医师可以修改下一级医师签名的电子住院病历内容,但无权修改同级医师、上级医师签名的电子住院病历。第七条:电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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