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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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保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方合法权益,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流转范围农村土地流转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或农民经营的耕地、林地、滩涂、“四荒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承包期限流转合同的土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村民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耕地承包剩余期限至202
2、5年,林地承包剩余期限至2035年。三、土地用途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土地地力。为杜绝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受让方需于土地流转前,提供并公示土地规划使用书及项目建设承诺书,相关承诺材料须在村集体公示三天并进行公示影像留存。四、土地流转程序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流转”的原则,决不允许在未取得审批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受让方应于申请工商登记前,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环保、城管、城建、资规、农业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未依法取得,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要规范用地,稳步经营,及时向街道农业农村办报告用地情况及经营状况。(一)
3、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支持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或土地专业合作社,受承包户委托,作为流出方代表承包户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拟流转土地所有权人所处的村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全体涉地村民同意。(二)申请受让方持流转申请报告向街道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提出流转申请。(S)受理、评审1 .时间要求对流转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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