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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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促进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明确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实际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到2025年,全市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到2035
2、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一)保障对象在城区内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二)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三)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
3、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地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四)科学制定目标计划各地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促进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功能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有机结合起来,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需报市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
4、十四五”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五)完善房源供给渠道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
5、加强指导)(六)确保工程质量及配套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参与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消防、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按国家规范执行,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七)规范后期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投资主体自行运
6、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各地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住房保障部门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现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八)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
7、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
8、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三、落实支持政策(-)供地支持政策1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2 .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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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快 发展 保障 租赁 住房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