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兵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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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征兵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促进征兵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征兵工作条例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门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平时的征集工作。征集对象为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院校和其他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以大学毕业生为重点,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第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政府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国征兵从2020年开始,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
2、、两次退役。征集时间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批准入伍,3月底结束;下半年9月1日批准入伍,9月底结束。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以区长任组长,区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各科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征兵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各科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退役军
3、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12名相关人员组成。成立综合计划组、体格检查组、政治考核组、宣传教育组、纪检监督组、运输被装组、优抚安置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每年1月份及时作出调整。综合计划组、体格检查组、政治考核组每年两次征集期间分别进行集中办公,宣传教育组、纪检监督组、运输被装组、优抚安置组根据征兵工作进程,适时组织集中合署办公,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征兵办公室,抽调到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原单位不再安排参与征兵工作以外的工作。各镇政府(含海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设立征兵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
4、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第五条区人武部是区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区的征兵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征兵工作职责履职,协同做好征集。综合计划组(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全区征兵工作的计划协调、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问题,确保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体格检查组(区卫健委):负责指导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征兵体检标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杜绝身体退兵问题。政治考核组(区公安局、区教体局):负责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政策规定,部署实施本区的征兵政治考核、学历审查工作,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组织
5、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宣传教育组(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政工科):负责拟制征兵宣传教育计划,积极会同新闻单位搞好征兵宣传,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征兵宣传、法纪教育、优抚安置、退役管理解读等动态报道工作,同时对网上征兵舆情进行监督。纪检监督组(区人武部纪委):负责监督廉洁征兵等征兵政策执行情况,搞好廉洁征兵教育,对征兵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运输被装组(区人武部保障科、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制新兵运输计划和有关材料,加强与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和接兵部队联系,做好新兵运输工作。优抚安置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应征青年的优抚安置工作,抓好以义务兵
6、优待金发放、退役士兵安置为重点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六条区、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治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第七条区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联合制定征兵宣传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第八条每年的1月和6月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区宣传部门要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公益性开展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工作动态宣传。第九条区征兵办公室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律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十一条各镇
7、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第四章征兵步骤第十二条兵役登记。区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各镇武装部通知并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于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发放兵役登记证。第十三条目测初检。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审。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会同征兵体格检查组和政治考核组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和文化初步审查。第十四条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
8、兵体检质量。第十五条政治考核。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在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下,由区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审批定兵。根据军分区、市量化积分定兵实施办法(暂行),对“双合格”青年量化赋分排序,形成初步定兵计划,召开会议审批定兵。第十七条交接、运输新兵。区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确到达部队。第十八条接收退兵。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应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应准予复学;属于入伍后拒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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