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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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
2、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建设监管系统,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第二章进口主体第三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一)已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
3、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二)已具备民航部门规定的有关经营使用资格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三)已取得有效的水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船舶和游艇;(四)己取得有效的民航业相关经营许可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航空器;(五)已取得有效的旅游业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
4、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第四条进口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请,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适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进口企业应当在申报时主动做出严格遵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和本办法等规定,以及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5、的承诺。其中,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应提供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每年必须取得相应营业收入证明的承诺书。进口企业应对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进口企业还应承诺,如被停止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资格,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本条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后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企业名单和有关企
6、业适用的商品范围实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口海关根据该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主体)购买船舶及游艇时,应在海关进口申报环节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目里填写船舶、游艇的识别号码(船舶IMO编号、船舶建造厂证书或符合性声明记载的船身编号)。第五条享惠主体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册,真实记录企业营运情况。享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形的,享惠主体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有关企
7、业名单,并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原审核部门。原审核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监管系统将有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海事局。对经确认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原审核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享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口海关报告。对享惠主体发生上述情形的,海口海关依法办理补缴进口相关税款等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第三章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第六条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
8、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第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第八条海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依法接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第九条交通运输、民航、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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