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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医疗保障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具备)1C700010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替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IoOO元以
2、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1 .初次违法;2 .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己逾期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
3、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2C7000200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1 .初次违法;2 .无理抗拒、阻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但未造成执法设备损坏或者证据灭失;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和生育保险)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
5、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3C7000400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1 .初次违法;2 .用人单位不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未报送的材料不涉及用以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照或者与调查内容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
7、证、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重要材料或涉及对劳动者进行金钱给付的材料;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4C700070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隙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8、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1 .初次违法;2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9、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5C7001000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10、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 .初次违法;2 .迟延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缴纳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6C7001100被救助人采取虚报、隐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被救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 .初次违法:2 .非法获取的救
11、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在1万元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含)以下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7C7001300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
12、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13、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8C7001600定点医药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
14、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隙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1.初次违法,“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医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医疗保
15、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部行为;2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不超过该定点医药机构上年度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总额的0.1%(含);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