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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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
2、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
3、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十)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
4、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以及改变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的,应当报有审批(核准)权限的部门重新批准。(十一)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十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三)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者投入使用。三、运行管理(十四)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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