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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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横号
2、叫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第三条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第四条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合作区旅游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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