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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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规范学生行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根据广西教育厅200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应当贯彻“教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学生素质教育,人人争做合格的中职生。对违纪学生在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就业、保卫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四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依照本
2、办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凡受到第五条规定的各类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文明学生”和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第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若是学生干部的,原则上予以免职。在毕业前还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不予推荐用人单位。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处理违纪行为和违纪事件过程中
3、,拒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二)包庇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三)强迫、挑拨、唆使他人违纪者;(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威吓他人者;(五)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六)原已受到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而重复违纪者。第十条: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第十一条:犯有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似的条款处理。第三章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4、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四)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五)一学期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缺操累计2次计1学时、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计1学时);(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被记过以上处分者。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打群架策划者或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携带或私藏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者;(三)参与赌博为首者或参与赌博造成较坏影响者;(四)有敲诈勒索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者;(五)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坏影响者;(六)有耍流氓行为(指有窥看、滋扰、猥亵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涂写下流语句、描绘淫秽图画等),情节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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