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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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方案为稳妥推进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开展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87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民(2021)49号)养老机构备案和监管工作指南(烟民函(202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
2、办发(2020)48号)关于开展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8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巩固深化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成果,按照包容审慎、依法规范、安全有序、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研究探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的办法措施,有效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二、工作任务(一)明确预收费监管范围和条件L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和质押金。(1)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或逐次抵扣服务费的资金;(2)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人员,通过销售预订性质
3、“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3)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2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体。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实施预收费。不得由其关联企业(组织)或其他企业(组织)代替本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实施预收费。3 .严禁违规预收费。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预交资金。养老机构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
4、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分类规范预收费行为L预收服务费管理。鼓励养老机构按月或按次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服务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取。预收服务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预收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或按次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可要求养老机构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4 .会员费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应同时符合以下
5、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设施土地符合相关手续,租赁(5年及以上)委托方式运营;床位总规模不少于200张;依法办理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已实际投入运营;机构经营主体既往无重大违法事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养老服务机构销售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可挂失;会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得具有透支、充值和还本付息功能;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本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预收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养老机构应当向缴纳会员费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出具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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