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补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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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补考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我校学生补考作如下规定:(一)学生补考、缓考的实施办法1 .学生缓考的规定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经教务科批准。缓考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进行补考,其考试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应与考试作弊同等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原因而缺考者,经科任老师同意,教务科长批准,可参加正常补考。缓考生的补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2 .学生补考的规定(1)学生经考核后,有14门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日期
2、一般为新学期的第二至第三周,由教务科统一组织试卷及安排考场,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考试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补考”字样。(2)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记。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一门课程计。同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学期补考:无故旷考者;考试考查作弊者(含协同作弊);由于各种原因,经学校决定不准参加补考者。(4)毕业班级学生补考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以及在历年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包括原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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