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师资互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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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师资互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健全我院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人员“互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企人员“互派”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构建高水平“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和专业带头人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第三条校企人员“互派”是指校企合作双方,以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水平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宗旨,校企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以双向兼职、双重身份、双岗一体的形式,形成“互派”的专业师资队
2、伍建设常态机制。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四条各教学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的需求,遴选行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和在区域内具有行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为人员互派的合作单位。第五条校企互派人员一般应为合作单位在编在岗或正式签定劳动合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离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六条校企互派人员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2 .各系部派出的人员应符合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一般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骨干教师。3 .企业派出人员应符合我院专业人才
3、培养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行业认证工程师,并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历的专业技术骨干。聘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或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认定。第三章互派程序第七条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互派人员岗位需求,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等推荐互派人选。各系部派出的人员由企业聘请其兼任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顾问等岗位职务。企业派出的人员由我院聘请其兼任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训指导教师等岗位职务。第八条校企双方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协商确定互派人选,并经双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人
4、员互派互派协议。第九条校企人员互派互派协议应包括互派人员职务及具体职责,互派人员考核及管理,互派人员待遇和聘期等内容。聘期一般为23年,最短为一个学期。第十条各系部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校企人员互派情况(含互派岗位、互派人员基本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企业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或实训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1 .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等,共同推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2 .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协助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挂职,协助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到学院承担教学任务。3 .指导和参与制定校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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