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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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包含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
2、地。第三条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两类(以下统称“进口商品”):(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以上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进口单位名单,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
3、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核定科普用品。第二章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复核和变更第五条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第六条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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