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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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服务的机构。老年人照料机构分为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一)全日照料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二)日间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是指物业服务
2、企业通过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专门为本小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急、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设施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以下简称一类机构);二是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以下简称二类机构);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以下简称三类机构)O第五条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第六条区民政部门是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和管
3、理,制定有关政策,指导、监督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业务开展,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不含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一类机构的立项实施和“二类机构”的选址及招标采购工作,接收由区民政部门建成后移交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对本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含从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协调处理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第八条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和资助经费保障、管理工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
4、事处年度预算。第九条区卫健部门鼓励并支持将医疗资源引入老年人照料机构,为做好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服务或技术标准。第十条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接收配建、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的方式提供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根据主管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授权主管单位使用和管理场地。第十一条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主管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场地:(一)政府物业;(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三)购置、租赁其他物业。第十三条老年人照
5、料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宜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便利的地段。第十四条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适用以下标准:(一)全日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二)日间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
6、作指南(FTSD0582021)进行设施建设;(四)无障碍和适老化设计、改造适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1)等有关标准。第十五条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备配置适用以下标准:(一)全日照料机构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二)日间照料机构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和福田区内部规范
7、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0582021)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七条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场地,须由主管单位按照区政府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对物业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第十八条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15%提供给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统筹的政策性养老床位使用,收住对象、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老年人照料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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