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登记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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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登记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全市民办学校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程。一、登记对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登记制度。二、登记权限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准,由民办学校报发证机关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三、登记时间首次收费标准的登记,应于当年2月或8月;调整收费标准的登记,应于调整前3个月。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四、登记的收费项目:学费
2、、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五、登记的资料清单(一)学校填写和盖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盖章的贵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登记表。(二)XX学校关于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登记的申请。申请中不能有备案、审核等词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基本情况(1)学校名称;(2)办学地点;(3)办学许可证号及办学性质;(4)教学设施设备、办学规模;(5)其他。2.收费项目及标准(1)学费;(2)住宿费;(3)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4)代收费项目及标准;(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注明“据实按成本收取,结余退还学生”;(6)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注明是否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生均公用经费等,获得的应说明具体金额;学校是否获得减
3、免政策等。另外,幼儿园应注明是否为普惠制幼儿园;(7)收费应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说明是否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并承诺“本校(本园)按照登记标准收费,仅在本校(本园)收费,不用此标准在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其他学校(幼儿园)收费”。3.生均成本测算表(三)附件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含年检记录);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年检记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营利性办学机构提供);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为教育收费登记使用);5、学校近三个学年的各专业或班型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的各项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各一份。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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