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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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第一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一般】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100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1(1)违
2、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2】(1)违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经两次及以上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拒绝卫生监督的。(2)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有关职责(一)法律依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二)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第一次发现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的:(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一般1】(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一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2】(1)违法情形。
4、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两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一般3】(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三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一般4】(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四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1(1)违法情形。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2】(1)违法情形。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及以上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拒绝卫生监督的。
5、(2)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2)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四、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一0法律依据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第十七条“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6、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IoOO元罚款。”(二)裁量标准【一般】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严重】(1)违法情形。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2)处罚标准。处以100o元罚款。五、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二)裁量标准【一般】在爱国卫
7、生活动中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六、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七、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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