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docx
《《海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海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规范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监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实行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
2、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对用水权进行初始分配。第六条开展区域水权初始分配,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和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的区域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跨市县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
3、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行政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水权初始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作为该行政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第七条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八条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用水户水权证,明晰用水权。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用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
4、、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发放用水户水权证:(一)农田渠道供水设施完善且具备稳定供水能力;(二)农田土地权属清晰;(三)农田有用水计量条件且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四)用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良好。对于农田存在用水矛盾且难以协调一致的,暂不发放用水户水权证。第十条用水权证应载明权利人的名称、所在地、证件号码、水权取得方式、取水工程、取水地点、分配水量、水源类型、取水用途;涉及灌溉用水户的,还应标明种植作物、灌溉面积等。用水权证有效期限结合取水许可期限确定,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用水权证具体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用水权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供水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交易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