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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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穗常发(1997)Ilo号1997年5月3O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流溪河水源林,是指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起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作用的森林、林木、林
2、地。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包括:从化市东明镇、吕田镇、良田镇、桃园镇、温泉镇和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及黄龙带水库管理处在规划线内的水源林。第三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溪河水源林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从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城建、环保、国土、公路、矿产、水利、供电、公用事业及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水源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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