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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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4年底,
2、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二)积极指导,有序推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
3、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领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三、支持对象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四、政策举措(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L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
4、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2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3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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