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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瑞政复决字20209号申请人: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32人(具体名单附后)。复议代表人:蔡XX,男,汉族,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复议代表人:贾XX,男,汉族,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复议代表人:贾XX,男,汉族,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被申请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力,职务:主任。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回函,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申请,并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机关于2020年2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2月24日恢复审理,
2、现已复议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雅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资产享有知情权。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1、雅儒村建设堤塘用地的征地批文;2、建设雅儒村堤塘支付费用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记账凭证。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函,仅对雅儒村建设堤塘用地的征地批文描述,且声称该信息不存在。但是,对建设雅儒村堤塘支付费用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记账凭证的信息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特依法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责令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称: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属于省重点
3、工程建设项目,为了使该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对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区域内的由有关集体或个人使用的滩涂进行依法收回。经核定确认,在区域内由上望街道雅儒村使用的一线塘面积合计为64.5亩(以下简称“前述一线塘”),被申请人将收回一线塘及相关政策处理告知雅儒村,雅儒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后被申请人与雅儒村签订协议书,前述一线塘已由政府予以收回,相关补偿政策亦已落实到雅儒村。鉴于滩涂本就属于国有,政府对于前述一线塘予以收回而非征收,故被申请人回函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所谓“雅儒村建设堤塘用地的征地批文”政府信息不存在;而被申请人并非雅儒村堤塘的建设单位,亦不存在记录或保存该方面信息,无法向申请人
4、提供前述信息。另需说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经查明:申请人系雅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雅儒村建设堤塘用地的征地批文;2、建设雅儒村堤塘支付费用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记账凭证。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通过档案室及OA办公系统查询“堤塘”、“雅儒村”、“雅儒村堤塘”、“建设堤塘用地”、“征地批文”、“一线塘”、“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滩涂”等关键词,均未能找到涉案信息,并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回函,答复如下:“滩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为了使该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对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区域内的由有关集体或个人使用的滩涂进行依法收回。经核定确认,在区域内由上望街道雅儒村使用的一线塘面积合计为64.5亩(以下简称“前述一线塘”),被申请人将收回一线塘及相关政策处理告知雅儒村,雅儒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后被申请人与雅儒村签订协议书,前述一线塘已由政府予以收回,相关补偿政策亦已落实到雅儒村。鉴于滩涂本就属于国有,政府对于前述一线塘予以收回而非征收,故,被申请人回函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所谓“雅儒村建设堤塘用地的征地批文”政府信息不存在;而被申请人并非雅儒村堤塘的建设单位,亦不存在记录或保存该方面信息,无法向申请人提供前述信息
6、。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另查明,雅儒村村集体于上世纪90年代在雅儒村使用的滩涂上建造了一条标准堤塘。标准堤塘的外侧滩涂,村民称为“堤塘用地”,被申请人称为“一线塘”,实属同一地块,位于丁山二期围垦区内。2018年,被申请人与雅儒村就收回一线塘使用权签订协议书。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复议代表推荐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函、一线塘政策处理协议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信息检索记录及截图、EMS邮寄面单及快递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具有
7、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担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事宜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予公开为例外。因此,当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帮助申请人理解,亦方便提供相关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堤塘用地征地批文,实质上是要求公开政府收回雅儒村一线塘的有关政策处理文件。一般情况下,村民可
8、能并不知晓政府收回一线塘使用权的行为性质,且雅儒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的会议记录亦载明“关于一线塘征地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故村民对政府收回一线塘使用权的行为称为“征地行为”具有合理性。与之相对应,被申请人系收回一线塘使用权的行政主体,其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知晓一线塘收回行为并非征地行为,在存在相关材料的线索下,却未向申请人释明该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明确信息内容,径直作出“征地批文”不存在的答复,应属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K)日作出的回函,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9、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瑞安市人民政府年月日送:蔡XX等32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附:申请人蔡XX等32人名单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