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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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要求,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共同承担,用于向全省66个贫困县(65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特区和盘州市,下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第三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营养膳食补助的标准是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前教育儿童在园时间20
2、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第四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按照规范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第五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六条全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66个贫困县所涉及的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资金承担比例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做到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
3、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全省66个贫困县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全额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膳食补助,提高供餐质量,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第八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严格按照66个贫困县每学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前教育儿童人数和补助标准分配到
4、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实施儿童人数和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全部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向儿童供餐。第十条66个贫困县应如实向省教育厅上报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每学期的在园儿童人数。省教育厅对各县上报的在园儿童人数进行认真审核,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一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分解下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按照全年预算资金80%的比例,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地;待每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在园儿童人数确定后,再将剩余专项资金预算补充分解下达各地。第十二条66个贫困县财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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