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时与制度规定哪个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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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约定工时与制度规定哪个为准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里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和公司的员工手册里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同的情况下,到底以哪个为准的案例。正常情况下,我们当和员工发生纠纷和矛盾的时候,员工会主张加班费,加班费又跟工时制度有关系,如果你们公司执行不定时制度,或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金额就会出现偏差,甚至某些地区规定,不定时制度根本不用支付加班费。如果出现标准偏差,到底以哪个为准呢?即劳动合同文本和员工手册规定不同,怎么判决?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我2021年1月1日至20
2、21年10月17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7047.41元。甲公司对李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甲公司辩称:一方面,诉争期间李某某作为公司创始股东及董事,担任首席数字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员工手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另一方面,2021年1月1日至1月3日、2021年2月13日、2月14日及2月17日,公司亦按照加班工资标准向李某某支付了加班费。另查,李某某为甲公司创始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一审法院认定:就李某某执行的工时制度一节。甲公司虽主张李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就此提交员工手册及声智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为证。但法院认为,一方面,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
3、权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意志来自用人单位的管理需要,完全不同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契约性质。而劳动者执行何种工时制度系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宜。故甲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直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对抗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标准工时制”的约定;另一方面,从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7161号仲裁中甲公司以李某某旷工为由扣除其工资和该公司在仲裁代理词中针对同为高级管理人员冯某加班相关主张的意见可知,该公司并未实际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上,法院对甲公司所持李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采信李某某所持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主张。针对加班费一节,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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