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内部投诉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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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内部投诉管理办法为保护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主人翁精神,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医院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医院管理,维护医院声誉,提升医院形象,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职工内部投诉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诉,是指医院内部职工(以下简称投诉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医院或科室及个人在医疗服务、管理及环境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第二条社会工作科是职工投诉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部职工内部投诉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处
2、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职工内部投诉处理工作。第三条具体投诉事项(一)属医疗业务方面的由医务科或护理部负责办理。(二)属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由党办牵头责任科室所属职能科室和主任办理。党办在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前提下,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的要求及时完善考评记录。(三)属劳动纪律方面的,由人事科、绩考办负责办理。(四)属医疗业务以外的,如医院环境,设备、器械方面的由设备科负责办理,药品方面的由药剂科负责办理。(五)属价格、收费方面的由物价审计科负责办理。(六)属医院管理方面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七)属对外宣传,舆情管理方面的,由宣传科负责办理。(八)其他事项分别
3、由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办理。第四条投诉人可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匿名的电话、信函不予受理);既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工作科进行投诉,电话号码为2662399o第五条职工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填写医院职工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情况。第六条相关职能科室接到社会工作科分解的职工投诉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事部门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在一周内按要求完成投诉事项书面记录、初步责任认定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第七条社会工作科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第八条社会工作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职工可以直接向分管院长投诉。第九条社会工作科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投诉人的情况,为投诉者保密。第十条投诉人必须提供投诉详细资料,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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