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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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
2、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第四条经识别为规范性文
3、件的,起草处(室、局)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流程办理,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报送备案等程序进行。第二章起草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当向利益相关人征求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未采纳有关部门意见的,起草处(室、局)应当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专
4、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第八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内容;(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以备案、注册、目录、年检、复检、复审、认定、规划等形式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五)不
5、得违法违规设置不必要、不合理、不平等的环节、条件和程序阻碍市场准入和退出,不得制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特殊待遇、奖励补贴等内容,不得制定含有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六)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七)不得对党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第十条以本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山西省”等代表本行政区域的名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起草的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
6、策将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二)起草的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新的实质内容或者没有发文必要的;(三)相关内容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有效的;(四)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存在重大分歧,未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五)经风险评估,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法规处为本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部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起草处(室、局)应当与内审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就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审核、修改、备案、清理等工作提前沟通,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效率。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送交内审机构进行
7、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并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印发执行。第十四条起草处(室、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查后,送交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一)送审便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协调处理结果、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四)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等);(五)征求意见情况(包括书面意见、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六)合法性初查表;(七)公平竞争审查表(起草处室仅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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