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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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困难群众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含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三)孤儿;(四)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五)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
2、边缘困难对象);(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职工);(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自付、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卫生惠民政策的有效衔接,逐步形成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政策拟定和宣传,牵头管理并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对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
3、困难对象、精减职工等救助对象的认定、发证和动态复审工作,配合做好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参保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工作,做好与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结算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相关卫生惠民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的认定、发证和年审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发证和年审工作。第五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利用下列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一)市级财政安排;
4、(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五)其他来源。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第六条救助对象在依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后,方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孤儿参加居民医保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第七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经有关部门动态复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度可继续享受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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