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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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27号令)和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指学校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尺度,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学校各级单位应重视档案工作,加强档案意识,发挥档案服务教学、科研和育人的作用。第四条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
2、费预算、库房建设等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位校领导分管,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和领导学校的档案工作。2、保证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3、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和经费。4、统筹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第六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3、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2、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对全校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4、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5、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6、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7、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8、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9、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第七条根据实际需要,我校分别在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和学生处设立教职工人事档案室、财务档案室和学生档案室。各档案室
4、在业务上接受档案馆指导,行政上受主管部门领导,其职责是:1、建立和健全分室档案的保管、利用等规章制度;2、对所属部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与本档案室有关的档案及资料;4、开展档案室的开放和利用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建立利用效果记录和借阅档案统计制度;5、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6、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本档案室上一年度的案卷目录。第八条各处级单位须确定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专(兼)职档案员原则上由各处级单位办
5、公室主任担任,并上报档案馆备案。各处级单位专(兼)职档案员的具体职责是:1、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学习专业技能,提高档案工作水平;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保证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3、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本部门档案归档的齐全完整;4、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材料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5、在调离工作岗位前,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移交工作。第九条学校为档案馆和各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
6、员同等待遇。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本校各职能部门或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各级领导、业务主管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在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前,须做好业务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各门类档案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载体形式。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档案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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