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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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第四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
2、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国防科工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国防科工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六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国家国防科工局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辖。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4、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依法审查,并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二条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询问情况、检查情况等,由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和执法人
5、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调查或者检查事项相关材料的,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三)拟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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