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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测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方案范文3篇最新测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
2、作。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
3、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
4、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S)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
5、,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测绘市
6、场管理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IOO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7、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
8、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第二十二条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第二十三条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
9、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
10、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
11、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
12、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
13、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第三十三条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
14、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
15、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S)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