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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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升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水平。第三条省财政统筹分配中央财政和省本级安排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第四条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聚焦重点。以农业转移
2、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三)考虑差异。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对跨省流动的支持和均衡省内流动的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增支补助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适当考虑绩效奖励。第六条奖励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
3、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落户人数和市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主要按新增落户人口分配,适当考虑累计落户总人数。(二)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三)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水平,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市县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五)绩效奖励。考虑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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