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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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正面清单为进一步严明政商接触交往纪律,规范政府服务行为,倡导党政部门、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照“亲”“清”要求,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接触交往。公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1)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为了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活动;(2)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3)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4)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贯、产业提升、人才培养、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5)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需
2、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6)在服务事关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重要工作中,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党政部门可以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工作调研和商议,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7)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应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支出,不得向企业转嫁。为规范党政部门、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越法、不违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1)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2)在市场准入、证照办
3、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3)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4)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5)违规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规参加企业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企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以及违规在公务接待、企业工作用餐时饮酒;(6)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以及其他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7)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8)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将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9)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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