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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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的管理。第三条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制定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它货币资金。第六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一)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2、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二)单位出纳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三)严格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四)严格履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
3、。按照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七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一)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不随意开立,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二)财会部门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三)财会部门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0(四)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
4、印鉴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第八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管理。(一)盘点和清查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盘点,重点关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二)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管理。财会部门应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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